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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及办理程序

2011-04-06 阅读数:3585
 

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及办理程序

Ø 优惠政策

1、免收2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按照《关于江西省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人员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7号)规定免收2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期限长不过3年。

3、小额担保贷款及贷款贴息政策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申请不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长不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可根据合伙(组织)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贷款规模可扩大到20万元,期限可放宽至2年,并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增加情况提供的第二次贷款扶持高不过30万元。从事当地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申请贷款、贷款担保等服务。团省委、省农村信用社对获得县级以上团组织表彰的、有意到农村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发放贷款额度为1-6万元的“青年创业信用卡”,并给予利息优惠,为其在农村创业提供扶持。

4、参加培训、见习政策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高校毕业生实际情况,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项目。在确定的一批高校中,对临近毕业或已毕业且有自主创业愿望和一定创业实践的高校学生进行重点创业培训,帮助他们增强创业技能。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团省委为帮助青年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倡导建立了“青年就业创业基地”。每年至少安排一期见习,每期一般为2至3个月,岗位数量不少于10个。见习岗位的工作内容具备一定的技术技能含量,见习基地不以短期劳务用工为主要功能;为见习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一定的基本生活补助;见习结束后,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在本单位见习的青年。有关高校团委按相关见习基地的见习岗位要求负责招收本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并将招收人员统一移交见习基地所在团县(市、区)委。各县(市、区)团委要在团市委的指导下,组织本地见习人员(含高校见习人员)统一与本地见习基地签订规范的《就业见习协议书》。